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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如何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索引号:zjj -/2023-1026008 公文目录: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6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楚雄州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申请主体】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人代为申报)、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相关业主向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使用流程】 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使用方案。申请单位根据需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含项目施工方案、费用预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分摊方式、交存情况等。

(二)业主表决及公示。申请单位应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使用方案应当由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前申请单位应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表决。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困难时,在确认业主身份的前提下,可使用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征求业主意见。

(三)申请审核。申请单位持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工程预算等材料,向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勘察核实,符合使用条件的,做出核准决定。

(四)组织实施。申请单位根据审核意见,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完善基本建设程序。申请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

(五)资金拨付。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竣工验收,进行结算审核,并将验收结果、结算审核结果和费用分摊情况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申请单位持工程验收意见表、验收合格证明、结算审核报告、支付清册、工程款发票等资料向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款,符合拨付条件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质量保证金拨付。质量保修期满后,申请单位应将工程质量保修情况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申请单位持公示结果、业主审核意见、施工单位申请等相关资料,向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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